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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煥晶主觀上對本案後果的發生是否系過失?

莫煥晶在他人詢問起火情況時,並未向他人告知系自己放火,在被公安民警帶至派出所接受詢問時,亦未交代放火行為,故其雖於案發後在現場樓下等候,但並無投案的主觀意願,不屬於在現場等候投案;



莫煥晶放火罪是否構成自首或坦白?





浙江高院認為,莫煥晶在4時55分許故意放火,朱小貞在5時04分35秒許報警,而莫煥晶在5時10分51秒許才報警,比朱小貞報警時間遲瞭6分鐘,莫煥晶故意用打火機點書後,唯恐沒有起火,又去尋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災的意圖明顯。故意放火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識,其對該案造成的嚴重後果並非沒有預見,而是明知會造成嚴重後果仍聽之任之,故莫煥晶對該案造成的嚴重後果主觀上並非過失,而是持放任態度,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提出莫煥晶主觀上對該案嚴重後果系過失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公安消防救援與本案嚴重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浙江高院認為:

莫煥晶故意用打火機點火,引燃書本及客廳窗簾、沙發等易燃物,最終引發嚴重火災,點火行為明顯屬於故意的放火行為;

6月4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檢察員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參與旁聽。

莫煥晶系在民警對其訊問時,連續提示其案發前異常行蹤和行為並進行思想教育的情況下,才交代實施放火行為的主要犯罪事實。





編輯:陳麗英











同時,一審出庭消防專傢說明,火場被困人員如果不能在6至7分鐘內撤離,即有生命危險,本案4名被害人在起火後躲至北側臥室避險,而北側臥室隻有一窄幅落地玻璃窗可以向外平推開啟十多公分,排煙通風效果有限。因此,在消防員初次內攻滅火時,4名被害人生存的可能性已經非常渺茫,該情況與公安機關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意見證明的4名被害人系因在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結論相符。從對4名被害人死亡時間的分析看,4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莫煥晶故意放火行為直接造成的結果。以當時的情形,消防救援已經無法阻斷這個死亡結果的發生。

莫煥晶關於拿過屋內水桶欲救火、搬開保姆房門外雜物、按過保姆房外火警報警器、用榔頭擊打女孩臥室衛生間玻璃等辯解與在案證據證明的情況不符。辯護人提出的莫煥晶於5時08分按下手動報警器的意見,亦與消控記錄反映事實不符。

莫煥晶在案發當晚賭博輸光錢款後,自身經濟狀況已陷入無法自救的困境,結合其通過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證明莫煥晶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圖;



其手機搜索記錄,足以證明莫煥晶有放火預謀;

按照莫煥晶關於先用打火機點書本,以為書未被點著,再尋找報紙點火的過程中發現窗簾起火的辯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堅定意志,也沒有中止放火的意圖與行為,更沒有有效防止火災的發生,其行為不符合刑法關於犯罪中止的規定。







莫煥晶雖然在火災發生後按照被害人朱小貞的要求撥打119報警,但其隻是向公安機關反映現場發生火災的事實,並非主動承認自己放火犯罪事實;



在莫煥晶報警前,被害人朱小貞本人及相關群眾已多次報警,故原判認定莫煥晶報警並無實際價值適當;







浙江高院認為:



因此,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放火犯罪主要事實之前主動交代構成自首、公安機關查看莫煥晶手機違法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鑒於莫煥晶能在訊問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實,可以認定其對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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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認為,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的產生,隻有當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進這種結果的產生,才能認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在案證據表明,該案不存在這種情況,莫煥晶的放火行為是導致該案後果發生的唯一原因。

在案證據證明,內攻消防員進入著火現場後,系同步開展滅火和人員搜救工作,綜合本案的火場環境和房屋結構,內攻消防員不存在先救人、再滅火的客觀條件。在該案火災的撲救過程中,消防人員履行瞭法定職責,救援符合規程,不存在失職、失誤、拖延的情況。



莫煥晶有無施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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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存在的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刑責?



浙江高院認為,消防調查報告、物業消控記錄、案發小區部分消防設施維保狀態照片及物業工作人員、消防員的證言等證據證明,案發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存在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等問題。



根據前述關於4名被害人起火後不久即因吸入濃煙陷入昏迷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情況的分析,水壓不足等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與4名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存在實質上的關聯。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導致水壓不足,水槍不能有效出水,客觀上延長瞭滅火時間,對火災所造成財產損失的擴大有一定的關聯。但物業管理的不足,是莫煥晶放火前已經存在的狀態,而非莫煥晶實施放火行為後的外力介入因素,與該案危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為減輕莫煥晶放火罪責的法定理由,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莫煥晶有無放火的主觀故意?

浙江高院認為,莫煥晶在被害人朱小貞的要求下撥打過119報警、拿過榔頭、向到場保安求救、由保安帶至一樓後在業主電梯口欲和消防員一起上樓並提供房卡給消防員用於通行、聯系被害人親屬告知傢中起火情況以及向部分被害人親屬、鄰居告知屋內有人員被困情況,可以認定莫煥晶在起火後有一定的施救行為,但沒有有效避免嚴重後果的發生。

審判長宣讀瞭本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為什麼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莫煥晶的上訴理由、檢辯意見浙江高院又是如何評判的?

根據以上幾點,辯護人提出莫煥晶隻實施點火行為、沒有放火故意,引燃窗簾系意外起火、應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為的意見,顯然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為何維持原判?這幾個重點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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